律师解析:在当前环境下,绝大部分的银行制度均是在房屋产权证书颁发之后,由银行方面手持此份证书前往房地产管理局进行抵押手续的办理,并在房屋产权证书内部“设定他项权利”这一栏目处加盖抵押登记印章,然后再将房产证原件交还至贷款人手中;此外,实际实施状况则需根据涉及相关贷款业务的具体银行标准而定。 法律依据: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》第十四条 因买卖、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,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。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,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: (一)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; (二)继承、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; (三)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、变更、转让、消灭不动产权利的; (四)权利人姓名、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,申请变更登记的; (五)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,申请注销登记的; (六)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; (七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。 |